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药品第三方物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第三方物流监督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11〕426号),原已确认承担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通告规定重新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承诺。
二、根据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跨区域设置仓库药品批发企业监管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6〕48号),原已批准异地设立药品仓库的企业,鼓励按照通告规定在2019年11月30日前按通告规定重新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承诺。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配送的,按照通告规定在2019年10月31日前按通告规定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承诺。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