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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省汕尾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项目(全药网)

信息来源: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日期:2019-05-13

项目简称:

2019年广东省汕尾市跨区域联合采购标(全药网)

项目标号:

项目状态:

采购周期顺延阶段

地区:

汕尾市

建项单位: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采购周期开始时间:

2019-06-25

采购周期结束时间:

2020-06-19

开标时间:

2019-06-19

    为做好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工作,确保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我局研究起草了《汕尾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5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联系电话:0660-3600606

2.电子邮件:swylbz@163.com

3.通信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13日

 

附件:

汕尾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遏制医药行业不正之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广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粤府〔2017〕5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办〔2018〕44号)以及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加强全省药品集团采购工作调度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为前提,探索推进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以实现医药产业共荣、公共服务共享的双赢局面。

二、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省政府“以市为单位,自行选择省、广州、深圳药品交易平台实行采购”要求,建立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推行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以市为单位在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集中采购和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相结合的新机制。遵守药品交易各平台规则,坚持科学合理用药、兼顾我市医疗机构用药习惯。尊重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自主权,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可按“质优价廉”的指导原则按规定自主选择通过省平台或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采购药品;尊重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权,药品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通过省平台或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向我市医疗机构供应药品;尊重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的自主权,医疗机构可在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遴选合作的配送企业。鼓励我市药品配送企业积极参与本次药品采购改革。推动“互联网+医药”在药品采购中的积极作用,推进药品供应价格、质量层次等公开透明。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三、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跨区域集中采购工作,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一)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得到增强。药品供应保障的市场化集约化、智能化、阳光化水平提升,常用低价药、妇儿科专药、急救抢救药、市场短缺药品和边远地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增强。

(二)优化医药购销领域廉政风险防控。通过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途径,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通过信息手段实施临床用药行为在线监管,在医药购销领域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三)药品供应价格明显降低。实施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后,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费用,力争比上年度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较大幅度下降。

(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提高。通过降低药品价格,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控制在省的目标范围内。

四、实施对象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须参与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拓展药品采购渠道,全市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应积极参与,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与。

五、改革措施

(一)建立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

1.市医疗保障局与省平台、广州市或深圳市行政主管部门确立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关系;并与省平台、广州或深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遴选并核准的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签订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监管协议。由省平台、广州或深圳药品集团采购组织承担开展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的集中、带量、限价采购。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选择省平台或药品集团采购组织采购药品的,应当与省平台或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签订药品委托采购供应合同,明确合同期内各品规药品的预期采购量、付款要求和违约责任等。省平台或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与医疗机构、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药品采购和配送协同机制,确保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省平台或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不参与集团采购药品的配送,医疗机构按照一品规选择一家配送企业的原则,从药品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确立委托配送关系。

2.建立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管理规范。为确保稳妥推进,我市将分批进行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组织全市医疗机构的药学和临床医学等专家,组成市公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专家委员会,对比省平台、广州市或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与我市的临床用药实际情况,基于合理用药和药物经济学原理,进行科学评价,编制符合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实际用药需求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上线品规目录。

药品集团采购的交易规则应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采购范围原则上包括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基础输液、定点生产药品、国家谈判品种、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公共卫生防治等药品以及艾滋病、重性精神疾病、结核病者等特殊人群基本用药,以及上一年度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平台采购总金额排名前80%以内的药品 (奇异剂型和奇异规格除外)。采购范围由市医疗保障局向各医疗机构下发,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3.建立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方式。成立汕尾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集中采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成员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参照执行省平台、广州市或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规定和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对我市药品集团采购行为进行管理,存在属地性差异的将另行制定相关工作指引。我市医疗机构在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过程中发现问题,由我市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处理。我市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与省平台、广州市或深圳市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良性沟通机制,对我市医疗机构在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过程中难以处理的问题,将与省平台、广州市或深圳市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建立配送企业管理规范,保障药品及时供应,定期对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建立考核体系,每年年终对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以及药品集团釆购组织议价成效和供货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4.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风险控制机制。参照执行省平台、广州市或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及时跟进省平台、广州市或深圳市对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的管理。同时,依据我市与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签订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监管协议,加强监管。药品集团采购组织未按照合约规定及时供应药品,或者所供应的药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医药安全事件或社会不良影响的,我市根据监管协议会同广州市或深圳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基于广州、深圳药品集团交易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我市先期参与深圳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同步探讨与广州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合作事宜。此后,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省平台和广州、深圳平台交易数据互通机制,明确评估集团采购成效的测算标准及方法(包括药品降价率、节约药品费用等),确保本市能了解各平台药品采购价格,根据质优、经济的原则选择相应平台采购。

(二)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与质量。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应承担在药品储备等方面的责任,确保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参照执行省平台、广州市或深圳市有关文件,加强对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质量监督。健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对存在不按合同供货等违规交易行为的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本市药品管理平台公开,同时提交省平台、广州市或深圳市有关部门列入非诚信企业名单;视不同情形,在国家、广东省规定的有关处罚期限内,医疗机构不得购入其生产经营的药品。

(三)连通省平台或广州市、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互联网+医药”交易平台。利用省平台、广州市、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建立的药品互联网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对接我市医疗机构、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系统,满足订单集成、合同管理、采购交易、结算支付、配送管理、合理用药分析、药品质量评价、企业信用评定等功能需求。交易平台应提供我市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商品名和供货价、生产及配送企业,以及每批次各品规药品的批号、有效期和检验报告等信息。

(四)建立我市药品采购在线监管平台。监管平台对接各交易平台和公立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数量和价格、供应保障及时率、临床合理应用、质量安全等情况实施在线监督。集团采购组织应按照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的要求,提供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和监控数据。健全药品临床应用监测,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用药、超常规用药的监控,促进合理用药。

(五)推动“互联网+药品配送”。集团采购组织应当在交易平台上向药品配送企业交接药品配送信息,交易平台应开放填报每批次各品规等药品检验报告的功能。支持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作,整合药品供应链,选择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支持有资质的医药经营企业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物流外包服务,以及为患者提供中药调剂、送药上门等药事服务。

六、组织实施

(一)筹备阶段(2019年4月10日前)

与深圳市达成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合作意向;召开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座谈会,听取收集有关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二)启动阶段(2019年5月10日前)

出台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实施方案,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分阶段药品采购范围,制定医疗机构集团采购工作指引,举办医疗机构集团采购工作政策与业务培训,制定廉洁购销合同、药品采购合同范本,做好初步运行准备。

(三)上线运行阶段(2019年5月31前)

优先选定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或市场短缺药等保障类药物若干品规,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先行实施采购改革,实现采购信息联网对接,探索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路径和流程。同时,对上线运行工作实施全程监测,持续改进管理和服务。

(四)全面推进(2019年6月起)

根据上一阶段的药品釆购实施情况,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范围,将其余品规逐步上线到位。继续完善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实现对合理用药的信息采集及管理,健全药品集中采购行为监管机制。

七、保障机制

(一)落实职责分工

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制订、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风险控制机制等工作;市医疗保障局牵头会同各部门共同做好药品集团采购方案制定、加强与药品交易平台对接、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促进药品采购结算周转工作;市卫生健康局配合做好药品集团采购方案制定、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优化、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谈判机制探索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有关药品集团采购工作管理经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集中采购药品的价格监管和药品安全工作。对于违规采购的单位,由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药品供应与采购监管制度,加强对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管。由市医疗保障局与集团采购组织签订监督管理协议,加强对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管,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保障药品的供应、质量安全。如医疗机构因特殊情况没有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采购药品或相同药品品规没有采购价格低的,必须书面报市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否则视为违规采购的单位,由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定期开展绩效评估,每半年评估一次,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及措施。

(三)加强改革联动

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加快启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

(四)强化宣传引导

药品采购改革涉及多方利益格局调整,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广泛动员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支持改革,深入宣传医改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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