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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省阳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项目(全药网)

信息来源:阳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9-09-20

项目简称:

2019年广东省阳江市跨区域联合采购标(全药网)

项目标号:

项目状态:

采购阶段

地区:

阳江市

建项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

采购周期开始时间:

2020-04-01

采购周期结束时间:

2021-03-31

开标时间:

2020-03-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

   

   

   

   


   

  阳江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

   

  为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遏制医药行业不正之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办〔2018〕4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药品集团采购工作调度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为前提,贯彻广东省政府关于“以市为单位自行选择省、广州、深圳药品交易平台实行采购”的有关决议,探索推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工作,实现区域间医药产业共荣、公共服务共享的双赢局面。

  二、工作目标

  (一)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得到增强。药品供应保障的市场化、集约化、智能化、阳光化水平提升,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市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增强。

  (二)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廉政风险防控。通过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途径,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通过信息手段实施临床用药行为在线监管,在医药购销领域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三)药品供应价格明显降低。实施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后参与集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费用,力争比上年度药品采购总费用下降25%以上。

  (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提高。到2019年底,全市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下降到30%以下(不含中药饮片)。

  三、工作原则

  探索建立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推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新机制。遵守所选平台规则,坚持科学合理用药、兼顾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用药习惯;尊重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自主权,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可按“质优价廉”的指导原则,按规定自主选择通过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采购药品;尊重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权,药品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通过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向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供应药品;尊重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的自主权,公立医疗机构可在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遴选合作的配送企业。鼓励我市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积极参与本次药品采购改革。推动“互联网+医药”在药品采购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推进药品供应价格、质量层次等公开透明。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通过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降低本地区药品或耗材的采购价,惠及当地患者。

  四、实施对象

  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须参与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拓展药品采购渠道,全市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应积极参与,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与。

  五、改革措施

  (一)建立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充分利用兄弟市采购改革成果,参照执行所选平台的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管理方法和操作原则,制定相关工作指引并开展有关培训,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做好衔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调整本辖区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方案和预算。

  1. 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及对省平台或广州、深圳药品交易平台的资质条件、价格谈判、质量管控、供应保障、信息化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与省平台或广州、深圳药品交易平台确立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关系,由省平台或广州、深圳药品交易平台遴选产生的药品集团采购组织承担开展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的集中、带量、限价采购工作。推动省平台或广州、深圳药品交易平台遴选产生的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与公立医疗机构、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药品采购和配送协同机制,确保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省平台或广州、深圳药品交易平台不参与集团采购药品的配送,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一品规选择一家配送企业的原则,从药品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确立委托配送关系。

  2. 建立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范围的管理规范。为确保稳妥推进,我市将分批进行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我市组织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学和临床医学等专家代表组成市公立医院药事专家委员会,对比省平台或广州市、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与我市的临床用药实际情况,基于合理用药和药物经济学原理,进行科学评价,制订符合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实际用药需求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范围。药品集团采购的交易规则应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采购药品范围原则上包括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市场供应短缺药等保障类药品,以及上一年度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总金额排名前80%以内的药品(奇异剂型和奇异规格除外)。采购范围由医疗保障部门向各医疗机构下发,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3. 建立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全市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工作组织领导,成立阳江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集中采购行为进行管理,定期对全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平台服务能力进行评估,择优选择平台。与省平台或广州市、深圳市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良性沟通机制,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过程中难以处理的问题,将与省平台或广州、深圳药品交易平台协商处理。建立配送企业管理规范,保障药品及时供应,定期对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建立考核体系,每年年终对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以及集团采购组织议价成效和供货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工作进行总体评估。

  4. 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风险控制机制。与集团采购组织签订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监管协议,及时跟进当地有关部门对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的管理,加强对集团采购组织的监管。集团采购组织未按照合约规定及时供应药品,或者所供应的药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医药安全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我市将依据监管协议等规定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5.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与省平台或广州、深圳市药品交易平台交易数据互通机制,明确评估集团采购成效的测算标准及方法(包括药品降价率、节约药品费用等),确保本市能了解各平台药品采购价格,根据质优、经济的原则选择相应平台采购。

  (二)连通省平台或广州、深圳药品交易平台。利用省平台或广州、深圳市药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对接我市医疗机构、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系统,满足订单集成、合同管理、采购交易、结算支付、配送管理、临床用药分析、药品质量分析、企业信用评定等功能需求。在交易平台提供我市参与集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商品名和供货价、生产及配送企业,以及每批次各品规药品的批号、有效期和检验报告等信息。

  (三)利用交易平台,加强我市各级药品采购综合监管。利用省平台或广州、深圳市药品交易平台,加强对药品交易平台、公立医疗机构、医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在内的交易各方,以及药品采购、配送、结算全流程的综合监管。健全药品临床应用监测,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用药、超常规用药的监控,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四)推动“互联网+药品配送”。集团采购组织应当在供应平台上向药品配送企业交接药品配送信息,供应平台应开放填报每批次各品规等药品检验报告的功能。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作,整合药品供应链,选择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支持有资质的医药经营企业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物流外包服务,为患者提供中药调剂、送药上门等药事服务。

  (五)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与质量。加强对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质量监督,强化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在药品储备等方面的责任,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文件有关规定,健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公立医院两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并在本市药品管理平台公开,同时提交省平台或广州、深圳市药品交易平台及有关部门予以公开。

  六、组织实施

  (一)筹备阶段(2019年9月前)

  与省平台或广州、深圳药品交易平台达成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合作意向;召开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座谈会,听取收集有关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二)启动阶段(2019年10月底前)

  选定合作平台,出台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分阶段药品采购范围,制定医疗机构集团采购工作指引,举办医疗机构集团采购工作政策与业务培训,制定廉洁购销合同、药品采购合同范本,做好初步运行准备。

  (三)上线运行(2019年10月中旬)

  优先选定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和市场短缺药等保障类药物若干品规,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先行实施采购改革,实现采购信息联网对接,探索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路径和流程。同时,对上线运行工作实施全程监测,持续改进管理和服务。

  (四)全面落实(2019年11月开始)

  根据上一阶段的药品采购实施情况,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范围,将其余品规逐步上线到位。继续完善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实现对合理用药的信息采集及管理,健全药品集中采购行为监管机制。

  七、保障机制

  (一)落实职责分工

  为确保政府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达到降药价、促改革的目的,医保、医疗、医药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医疗保障部门承担制订改革方案、相关政策和监督实施的职责,指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财政投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二)加强改革联动

   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加快启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

  (三)强化宣传引导

  药品采购改革涉及多方利益格局调整,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广泛动员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支持改革,深入宣传医改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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