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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省三明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公告

信息来源:三明联盟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日期:2020-03-20

项目简称:

2020年福建省三明联盟药品带量采购标

项目标号:

SM-YP2020-1

项目状态:

采购阶段

地区:

三明市

建项单位:

三明联盟联合采购办公室

采购周期开始时间:

2020-06-01

采购周期结束时间:

2021-05-31

开标时间:

2020-04-18

为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推进构建区域性采购联盟的工作部署,三明联盟试点开展非一致性评价药品的集中带量采购,通过以量换价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现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经验做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联合采购、量价挂钩、去除灰色、价格真实”的基本原则,参考省内各片区、联盟城市的药品采购价格作为限价,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开展带量采购。通过实行跨区域联盟带量采购,进一步提升联盟合作水平,实现保障临床用药需求、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用药负担的目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就医获得感。
二、采购主体
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三明联盟。
三、工作机构
由参与试点采购的三明联盟城市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共同负责本方案的实施,采购办公地点设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四、采购平台
本次采购工作的开展依托“三明联盟”药械联合限价采购平台进行,所有公告和信息通过该平台公布,平台网址:http://sm.udplat.org/。
五、采购品种
8种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详见附件1)
六、采购数量
由各联盟地区根据需求确定实际采购数量(详见附件2)。入选企业全年产销能力需达到本次采购数量要求,各联盟地区保证完成约定采购量,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供应使用,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七、采购周期
以完成约定采购量为原则,在集中采购结果执行日起一年作为一个采购周期。
八、采购步骤
本次采购工作分申报、谈判与竞价等步骤进行。
(一)申报
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与竞选企业申报企业和产品资质。申报应由企业指定本企业正式员工完成,不得委托医药代表(挂靠经营的自然人)进行。企业申报的品种应包含采购品种目录内本企业生产的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格,且必须包含至少一个采购品种目录指定的主品规。申报材料详见申报企业须知。
(二)谈判与竞价
在与申报企业充分谈判的基础上,进行一轮竞价。企业报价即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含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以最小采购单元(即最小零售包装,如盒)进行报价,药品报价货币统一为人民币,单位为元。企业报价需严格遵循低价原则,申报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企业同品种在全国各省(市、区)的最低采购价格。
(三)入选
同一通用名的药品采取价低入选的办法进行评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低价者为拟入选药品,次低价者为备选。(同组别不同规格遵循差比价规则进行换算,剂型、包装、包材不做差比价计算,包装、包材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临床常用包装。在价格相同情况下,添加附件的品规优先入选;如仍出现价格相同的情况,以2019年联盟地区同品种采购量大的企业优先入选。)
(四)公布
入选品规在“健康三明网”及“三明联盟”药械联合限价采购平台进行公布。
九、配送与货款结算
中选药品的配送由各联盟地区医保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牵头组织配送企业实施。参与本次采购的地区要统一回款方式,从药品验收入库并于采购平台确认之日算起,平均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
十、实施时间
(一)2020年3月27日8:00—4月2日17:00:企业注册,材料申报。
(二)2020年4月3日:企业申报材料审核。
(三)2020年4月7日8:00—17:00:产品报名。
(四)2020年4月8日—10日:企业报名公示。
(五)2020年4月10—14日:与企业政策对接沟通。(期间将召开企业座谈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2020年4月15日9:00—15:00:企业模拟报价。
(七)2020年4月17日9:00—15:30:企业正式报价。
(八)2020年4月17日16:00:报价解密。
(九)2020年4月18日—21日:中选结果公示。
(十)2020年5月:各联盟城市签订带量购销合同,落实保障措施,采购备货。
(十一)2020年6月1日起执行入选结果。
根据疫情防控情况,以上时间如有变动,另行通知,请各企业及时关注采购平台发布信息。
十一、工作措施要求
(一)确保合法合规。参与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合法合规,在本次集中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医药购销领域无商业贿赂等不良记录、在药品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在GMP认证中无不予通过的情况。
(二)保障药品供应。严格执行“两票制”,且票货同行。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配合联采办对其产品质量及供应情况进行的调查,按要求提供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书(每季度提供一批次),并及时、足量向配送企业发送药品。如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落实采购数量。中选结果公布后,各联盟城市及时组织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确保完成合同用量。
(四)严格违规处理。申报企业、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如发生违规行为(详见附件3),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申报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中选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中选资格,同时取消上述企业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1年内参与联盟城市药品采购活动的资格;配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配送资格及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1年内参与联盟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资格。
十二、其他事宜
(一)中选品种在各试点地区执行期间,若中选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则立即停止中选品种的采购资格。备选品种经联采办确认后,各联盟城市及时组织采购。
(二)入选药品在履行承诺函中如有全国其他地区采购价格低于此次采购价格的,价格相应联动。
(三)中选药品在履行合同中如遇国家及各地药品采购政策调整,则结合实际制定对接政策。
本工作方案的解释权归三明联盟采购工作办公室,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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