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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项目(内蒙古自治区)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发布日期:2024-04-24

项目简称:

2024年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标(内蒙古)

项目标号:

项目状态:

中标阶段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建项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采购周期开始时间:

2024-07-01

采购周期结束时间:

2025-06-30

开标时间:

2024-04-24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十九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HN-YPLM2023-1)》、《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3-01)》、《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YD2023-3)》和自治区工作安排,现就执行十九省、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药品中选结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1.十九省药品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清单(附件1)

2.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表(附件2)

3.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供应清单(附件3)

二、工作内容

(一)用户注册。已挂网的生产企业沿用原有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报名,无需重复注册。新增挂网的生产企业须通过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认证,认证成功后进入招采子系统申报药品信息。

(二)药品申报。企业于2024年4月24日至5月14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招采子系统】-【动态调整】-【省级带量采购】模块,按照要求选择招标项目名称、勾选相应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同步上传所需资料,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进行提交,信息提交后不予退回,不予修改。(已挂网药品无需重复填写信息)。

(三)报送委托配送企业。中选生产企业须按要求于2024年4月24日至5月14日,报送委托配送企业材料(报送材料要求详见附件4)。

(四)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招采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五)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4年6月10日至6月20日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招采子系统】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购销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医疗机构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已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六)采购数量分解。各医疗机构各品种首年协议采购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各医疗机构在联采办指定平台的协议采购量确认结果确定。

(七)采购货款预拨。各统筹区依据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下发的预拨货款的函,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三、工作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对所购药品应当按照购销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并通过自治区药品招采子系统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除外)。

(二)药品配送。中选企业自主选择其中选产品向医药机构的供货方式。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供应不稳定、到货率低、不签订购销协议或不按协议履行供货、督导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视情况纳入信用评级。

(三)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监测监管。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企业供应以及供需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置应对工作,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好应急措施,发现问题要快速响应并采取措施,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上下协同,确保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执行时间

2024年7月1日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中选企业在其他省份有更低省级挂网价格及集采价格时,联动更低价格。对于不在联盟集采办公室发布的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内的同企业同品种其他规格或包装的药品,挂网价格应按照中选价格差比后执行;该品种中选产品和增补挂网产品的价格均不得高于现行省级最低集采价格,并纳入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二)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在主供地区、备供地区按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非主供和非备供药品按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供应。涉及以上价格调整的企业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药品相关业务办理申诉通道】递交申投诉材料。

(三)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遵照联合采购联盟工作相关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471-4904007

技术支持:0471-4967106

业务受理:0471-4908295

CA客服电话:4001515815转2

附件:1.十九省药品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清单

2.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表

3.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供应清单

4.省级联盟配送要求及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4月24日

关于执行干扰素等5批次药品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相关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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