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华招医药网!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首页>招标公告

2018年广东省惠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项目(全药网)

信息来源: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布日期:2018-12-19

项目简称:

2018年广东省惠州市跨区域联合采购标(全药网)

项目标号:

项目状态:

采购周期顺延阶段

地区:

惠州市

建项单位: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采购周期开始时间:

2019-01-21

采购周期结束时间:

2020-01-20

开标时间:

2019-01-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惠州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
  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降低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成本,增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同时按照“深莞惠一体化”发展规划思路,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为前提,惠州与深圳探索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实现医药产业共荣、公共服务共享的双赢局面。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在省有关方案的框架下,坚持科学合理用药、兼顾医疗机构用药习惯,建立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变化可作调整。
  1. 尊重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自主权。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药品质量、价格以及服务等因素,自主选择深圳市集团采购组织、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和广州市集团采购组织采购药品。
  2. 尊重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权。药品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通过省平台或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向我市医疗机构供应药品。
  3. 尊重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的自主权。医疗机构在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中遴选配送企业。同时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积极参与我市药品采购改革。推动“互联网+医药”在药品采购中的积极作用,推进药品供应价格、质量层次等公开透明,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二)工作目标。
  深化医药购销领域政府职能转变,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参照深圳市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工作做法,探索推行我市医疗机构药品在省平台集中采购和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相结合的新机制。
  通过改革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1. 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得到增强。药品供应保障的市场化、集约化、智能化、阳光化水平提升,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国家谈判品种、市场供应短缺药品以及艾滋病、重性精神疾病、结核病者等特殊人群基本用药供应保障能力增强。
  2. 医药购销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得到优化。通过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途径,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通过信息手段实施临床用药行为在线监管,在医药购销领域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3. 药品供应价格明显降低。实施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后,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品规及总量基本相同的基础上,药品采购总费用比上年度同期下降20%以上。
  4. 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提高。通过降低药品价格,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控制在省目标范围以内。
  三、实施对象
  (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二)纳入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应积极参与,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与。
  四、改革措施
  (一)建立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按照“深莞惠一体化”发展规划思路,实行整体布局,充分利用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改革成果,参照执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管理办法和操作原则。对于属地化差异的条款,我市制定相关工作指引并开展相关培训,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做好有效衔接。
  1. 依托深圳市遴选的药品采购集团,开展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由该集团采购组织负责开展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的集中、带量、限价采购,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签订药品委托采购供应协议,明确协议期内各品规药品的预期采购量,按照预期采购量执行带量采购,依据协议约定保障采购和供应并及时做好“两票制”相关票据的核验工作。集团采购组织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集团采购组织不参与采购药品的配送。
  2. 确定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范围。基于合理用药和药物经济学原理,我市按照分期分批集中采购的原则,组织药学和临床医学专家,从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中,科学遴选编制符合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的范围,首批包括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国家谈判品种、市场供应短缺药品等保障类药品和与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完全匹配的我市现有用药目录,以及上一年度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平台采购总金额排名前80%以内的药品(奇异剂型和奇异规格除外)。
  3. 建立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制。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成立市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成员由市卫生计生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工作事宜。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内设工作组,由市卫生计生局承担工作组职责,主要负责协调推动改革、收集处理改革遇到的问题;参照执行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有关规定对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行为进行管理,存在属地性差异的将另行制定相关工作指引;定期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以及集团采购组织议价成效和供货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工作进行总体评估。
  4. 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风险控制机制。我市联合深圳市进行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集团采购组织未按照合约规定及时供应药品,或者所供应的药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医药安全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我市将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
  (二)连通深圳市“互联网+医药”供应平台。利用深圳市建立的药品互联网供应平台(以下简称供应平台),对接我市医疗机构、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系统,满足订单集成、合同管理、采购交易、结算支付、配送管理、合理用药分析、企业信用评定等功能需求。并在供应平台提供我市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商品名和供货价、生产及配送企业,以及每批次各品规药品的批号、有效期和检验报告等信息。
  (三)建立我市药品采购在线监管平台。监管平台对接省平台、供应平台、公立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数量和价格、供应保障及时率、临床合理应用、质量安全等情况实施在线监督。集团采购组织应按照我市工作组的要求,提供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和监控数据。健全药品临床应用监测,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用药、超常规用药的监控,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四)推动“互联网+药品配送”。集团采购组织应当在供应平台上向药品配送企业交接药品配送信息,供应平台应开放填报每批次各品规等药品检验报告的功能。支持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作,整合药品供应链,选择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支持有资质的医药经营企业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物流外包服务,为患者提供中药调剂、送药上门等药事服务。
  (五)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与质量。参照深圳市做法,我市加强对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质量监督。健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在市药品管理平台公开,同时提交深圳市有关部门列入非诚信企业名单;视不同情形,在国家、广东省规定的有关处罚期限内,医疗机构不得购入其生产经营的药品。
  五、组织实施
  (一)筹备阶段(2018年11月30日前)。
  召开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座谈会,听取收集有关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同时与深圳市达成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合作意向。
  (二)启动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
  出台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分阶段药品采购范围,制定医疗机构集团采购工作指引,举办医疗机构集团采购工作政策与业务培训,制定廉洁购销合同、药品采购合同范本,做好初步运行准备。
  (三)上线运行(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4月30日)。
  在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先行实施采购改革,实现采购信息联网对接,探索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路径和流程。同时,对上线运行工作实施全程监测,持续改进管理和服务。
  (四)全面落实(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上一阶段的药品采购实施情况,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范围,将其余品规逐步上线到位,并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继续完善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实现对合理用药的信息采集及管理,健全药品集中采购行为监管机制。
  六、保障机制
  (一)落实职责分工。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制订、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风险控制机制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探索建立促进药品采购结算的周转金制度,促进药品采购结算周转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列入管理范围的药品集中采购的价格监控等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由市医改办定期组织召开改革推进协调会,协调各部门,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若部门职责有调整的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加强改革联动。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加快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
  (三)强化宣传引导。药品跨区域采购改革涉及多方利益格局调整,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广泛动员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支持改革,深入宣传医改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相关附件

游客不可下载附件……

相关动态